供认不讳的读音
“供认不讳”的读音为 gòng rèn bù huì。这个词语的意思是坦白地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,不隐藏不避讳。它的构成是“供认”表示承认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,而“讳”则指避讳或隐瞒。

供认不讳是什么意思
供认不讳是一个汉语成语,拼音为gòng rèn bù huì。它的意思是坦白地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,不隐藏、不避讳。这个成语强调了面对错误或罪行时的坦诚和勇敢,通常用于法律或道德的语境中。
成语来源
供认不讳出自清代的《张文祥刺马案》,其中提到“这个为首的也已供认不讳了”,表明在面对指控时的坦诚态度。
用法
– 作谓语:可以用作句子的谓语部分,表示对某种指控的承认。
– 例句:例如,“他对此供认不讳”,表示某人坦诚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或罪行。
相关概念
– 反义词:矢口抵赖,指的是对指控完全否认,不承认自己的错误。
– 法律意义:在法律上,供认不讳的态度通常被视为认罪,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,尤其是在量刑时可能会被考虑为从轻处罚的情节。
供认不讳不仅是一个成语,更是在面对错误时应有的态度,体现了诚实和勇敢的品质。
供认不讳的正确解释
供认不讳是一个汉语成语,拼音为gòng rèn bù huì,其基本意思是坦白地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,不隐藏、不避讳。这一成语的来源可以追溯到《张文祥刺马案》,在法律和刑事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。
供认不讳的含义
– 供认:指的是被告对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。
– 不讳:意指不隐藏、不避讳,强调坦诚的态度。
供认不讳的整体意思就是被告人在审讯或法庭审理过程中,毫不隐瞒地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。这种供认在刑事案件中通常被视为重要的证据,尤其是在被告人自愿且在合法程序下作出的情况下。
法律背景
在刑事司法中,供认不讳的有效性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。法律要求供认必须是自愿的,不能在威胁、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的影响下产生。如果供认是在不正当手段下获得的,法庭可能会将其排除在证据之外。法庭还会审查供认时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是否理解其权利,以确保供认是合法和有效的。
供认不讳不仅仅是一个成语,它在法律实践中代表着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坦诚承认,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。在刑事案件中,供认不讳可以作为定罪的重要依据,但其有效性和可信度必须在合法、公正的程序下得到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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